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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中央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任免秘书长和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