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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立法和修法

  • 来源:广元市委
  • 作者:翟峰
  • 日期: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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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立法网

我们知道,近期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有一个不少民众认定的“痛点”——即“相关信息的一时失真”。象诸如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信息的一时失真,哪怕一天的失真亦是要命之事!

何以防范疫情传导系统的一时失真?笔者认为,通过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立法和修法即应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途径。

那么,又何以做到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立法和修法呢?

笔者为此认为,我国在面对诸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一是即须遵循国家已制定的诸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及时地应对。二是即须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的一个特定的时期内,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通过采取诸如国家统一发布延长节假期号令、对相关多个城市的进出交通予以必要限制和管制、对全国各地高危人群进行严格地科学筛查和密切监控等一系列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制度有关的非常措施。三是即须结合此次新冠疫情发生之后暴露出来的法治短板和不足,并着眼于今后新的疫情发生之后的依法防控工作,做好我国完善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法工作。

目前的既定事实已充分证明,虽然,我国面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专门制定出台的相关一系列应急法治制度确实及时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进一步蔓延,然而,我国全面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各种公共卫生疫情的能力,将会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新的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才可能得到更加明显地提升和保障!故此,为依法防控疫情而提供完善的立法和修法的保障,即因此而显得尤为必要和非常重要!

鉴此,笔者建议:我国要通过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期实现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这个目标,即有必要通过注重如下方面的问题,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之目的——

例如,当某类危害相当大的公共卫生疫情在某区域内呈现较大规模、较大范畴爆发之后,其所面临的诸如地方抗疫决策指挥官员是否应由公共卫生安全专业人士或相关专家担任?在此时的在线办公、远程医疗、在线教学等,是否皆应成为今后任何时期新的疫情发生后的法定常态?此时疫情发生之地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否应即刻成为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的法定主角?此时疫情发生之地怎样依法及时构建和完善疫情发生前后的地方应急预案体系?此时疫情发生之地怎样实事求是地及时依法公布当地疫情信息?诸如此类的问题,皆应是我国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认真调研和考虑、斟酌的相关重要问题。

又如,今后任何时期新的疫情发生之后,怎么依法切实解决媒体与公众共同关切的诸如就诊难、确诊难、住院难和健康用餐难等重点民生问题?怎样依法加强对疫情发生后的宠物的特殊管理?怎么依法严禁所有野生动物的捕捉、交易和餐食,绝不能让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悲剧重演?怎样依法禁止在集贸市场宰杀活禽,一律工厂化宰杀?怎样做好疫情预防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与疫情发生后突击监督检查相结合,并切实做到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不漏死角?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应是我国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认真调研和考虑、斟酌的重要问题。

再如,今后任何时期新的疫情发生之后,怎样依法及时对接国际公共卫生组织?怎样依法搞好卫生防疫与动物防疫管理部门的密切协作、不断完善其相关运行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共建一体化的高效的公共卫生安全体系?怎样依法强化城乡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将城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纳入到城市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怎样依法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安全防范风险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怎样依法改变城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基础设施薄弱、设防标准偏低、年久失修和人为损坏等安全欠账?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应是我国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认真调研和考虑、斟酌的重要问题。

又如,今后任何时期新的疫情发生之后,怎么依法规范城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的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及其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等项具体工作,以期切实提高地方依法维护、保障其城乡公共卫生安全能力?如何依法强化地方全民城乡公共卫生安全宣传和教育,力争让广大城乡群众在面对城乡公共卫生安全危机时既能够沉着冷静开展自救,又能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进行互救?怎样做到在地方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增加诸如传染病防控、健康促进、卫生应急、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等公共卫生安全内容?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应是我国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认真调研和考虑、斟酌的重要问题。

再如,今后任何时期新的疫情发生之后,各地应怎么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控设防标准,积极开展卫生应急风险评估?怎样依法提高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卫生监管设防标准,统筹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定期深入开展地毯式、全方位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怎样尽快实现对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怎样做到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若需解除防控疫情的具体标准和主要方式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应视其为是我国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认真调研和考虑、斟酌的重要问题。

上述这一系列问题,若能在完善与强化我国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立法和修法中予以解决或大部分解决,那么,我国通过制定和修订“与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以期健全和完善全国范畴内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以期实现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目标,就一定能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