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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共“画”疫情防治

  • 来源:自贡市委
  • 作者:自贡 李岚
  • 日期: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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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牵动每一个人的心,为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紧紧依靠人民群众阻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正确,做细做实联防联控,实施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九三学社自贡市委李岚与所在的双溪律师事务所策划配文,荣县农民漫画协会配画,完成本套疫情防控法治漫画。

第一章  严禁捕杀、运输、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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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严禁捕杀、运输、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

第二章  严禁擅自组织和参与人群聚集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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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防止疫病交叉感染人群,严禁擅自组织和参与人群聚集性活动;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治安或刑事处罚。

第三章  严禁在农贸市场等地进行活禽活畜交易和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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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有效阻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严禁在农贸市场等地进行活禽活畜交易和宰杀;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四章  严禁举办、承办群众性聚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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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有效阻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严禁举办、承办群众性聚餐活动;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五章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用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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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用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否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严禁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到自贡辖区,不按规定登记申报、居家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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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规定,严禁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到自贡辖区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登记申报、居家隔离观察;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七章  严禁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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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严禁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八章  离群索居 科学阻击疫情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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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有效阻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 离群索居是科学阻击疫情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