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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顶层设计应对普查数据造假

  • 来源:广元市委
  • 作者:翟峰
  • 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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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今年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国务院有关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文件提出的“严防普查数据造假”的要求和前不久国家生态环境部提出的相关要求,严防普查数据造假应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首先必须做到的工作底线。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严防普查数据造假”呢?笔者认为,有必要围绕“力推顶层设计应对”,采取如下切实举措:

有必要从促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这个层面搞好相关顶层设计,以期在切实提高被普查对象配合度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要求去做。尽管我国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部门为避免造假现象的干扰,事前即提出了“普查数据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也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依据”的“三不挂钩”要求。然而,在排查过程中,仍出现了部分被普查对象配合不力,以及其不同程度造假等不尽人意之状况。而其中,在顶层设计方面相关制度和技术的缺失,不能不说是造成这一“不尽人意”状况的重要缘由。故此,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即应据其前车之鉴,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上,不仅有必要通过顶层设计,及时制定和完善严防污染源普查数据造假的相关制度——如将相关部门在普查过程中对所辖之地的污染源摸底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处理情况等)、建档情况(包括每一个挤干水分的普查数据的真实情况等),全面升级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制度,而且有必要将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全面升级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只有通过从促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这个层面搞好相关制度和技术的顶层设计,才有望堵塞普查数据可能出现的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的漏洞。

有必要在制定相关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的基础上,切实搞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这个层面的相关顶层设计,以期在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营造一个良好工作氛围的基础上,使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效率得以切实提高。为此,建议为搞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层面的相关顶层设计,即有必要在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皆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其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皆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标准。同时,建议不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机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重要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而且各省域设区的省辖市(州),同样有必要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普查数据质量的随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估本市(州)区域内各县(区)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有必要从进一步清晰法律责任这个层面,搞好与建立“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制”相对应的顶层设计,以期为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最终要实现“有力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而夯实牢固的法治根基。为此,一是建议在普查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除了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之外,还要了解其依法处理情况。二是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还有必要通过本次普查弄清楚各地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暨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这样不仅可为各地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其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的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提供基本依据,而且有利对普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建立与“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制”相对应的顶层设计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三是建议有必要像依法惩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一样,依法惩治污染源普查数据造假行为。例如,可通过修改完善刑罚层面的顶层设计,厘清对污染源普查数据造假行为的刑罚责任。

(翟 峰 作者系九三学社社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