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至29日,为扎实办理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四川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的九三社员、省人大代表翟峰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议案,四川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汇同四川省林业厅和议案领衔代表翟峰组成调研组前往广元市、绵阳市开展调研。
调研组围绕议案内容,深入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里来养殖基地和石大洪养殖场、绵阳市康尔王梅花鹿业有限公司和北川九皇山国家森林公园,实地察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发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案件执法等基本情况,并与当地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议案办理调研组对广元市和绵阳市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一致指出:一要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还有利于保证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二要严格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尊严。三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实施办法修订前调研、论证等各项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各地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我省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调研组成员、四川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人资环委委员翟峰在座谈发言中说:“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确实不仅关系到我省野生动物依法保护的完善,而且关乎到我省生态系统的依法保护和绿色四川的建设工作,所以非常重要。正因如此,所以当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之后,我就通过对照这个修订案,并通过相关调研,同时结合我省早在201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在今年元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上,与10名省人大代表一道,依法联名提出了这个修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由于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这个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对如何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如何确定放生动物是否合法、如何判断猎获物的价值,以及对为何进一步扩大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等问题重新作了明确界定,所以建议这次我省这个实施办法的修改,不仅应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次修订稿最终确定的这58条,逐条对我省实施办法总共这49条进行增删修改,而且应结合我省实施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施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实际情况,全面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并着重突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这一章的内容。同时,建议将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四次修正案中的第三章‘猎捕管理’、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合并为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因为这两章,实际上都是说的‘管理’方面的内容。另外,建议将第五章‘罚则’递增为第四章,并依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的‘法律责任’来规设我省的‘罚则’。这样,罚则依据就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