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川办〔2018〕4号
关于印发《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考勤与请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工委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建设,规范考勤和请休假管理,根据公务员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考勤与请休假暂行办法》。经2018年1月19 日社省委机关办公会议研究通过,2月22日机关全体会议宣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考勤与请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关办公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专职副主委对考勤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考勤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工作,在每月第一次机关办公会上进行口头通报。
第四条 考勤采用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系统签到,工作日上、下班均需签到。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私临时外出,应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能按时签到、因私提前离岗或请休事假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可用当年有效假日抵扣。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迟到、提前离岗、请休病事假等均需在到岗第一时间到考勤机上签到。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请休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请假类别、期限及假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时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交接,假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不得贻误工作。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含部门负责人、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一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审核、专职副主委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核,专职副主委审批。秘书长、副厅级以上的非领导干部请休假由专职副主委审批并通知办公室。专职副主委的请休假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假情况应告知秘书长并通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请休假手续分书面请假和网上OA办公系统请假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休事假应从严控制,按请休假程序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三条 对加班实行补休。专职副主委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加班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可以加班。补休假申请需附相应秘书长批准同意的加班申请书。补休假在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补休时间的确定:工作日加班,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补休4小时,4小时以上,补休8小时。公休日及节假日加班,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补休8小时,4小时以上,补休16小时。
补休请假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所有请休假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假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四章 考勤奖惩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惩以及调整职级的依据之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计算工作年限。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勤率排位在后10位的人员不参与机关评优评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社省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出勤较差的人员结合机关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和组织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考勤与请休假制度同时作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