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发卡行)签定申请协议、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单位领导审定后,机关财务部门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差旅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0.00元(含)以上的会议费、20,000.00元(含)以上的接待费、30,000.00元(含)以上的购置费,均采取转账支付,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前述有关公务支出,原则上都应刷卡支付。
第五条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本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第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单位的负责人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机关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机关财务部门应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本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附刷卡消费凭条、发票等原始凭证到机关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第九条 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出具收条,并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第十条 机关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原则上划入到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单位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国家金库)。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第十四条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社省委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机关各处室在职职工,并实行“每人一卡”。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暂行规定自2009年10 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