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保障机关履行职能工作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四川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 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调配、纠纷调处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备案、核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的审批,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缴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问题。
第五条 本机关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植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根据《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机关各处室提出计划,办公室汇总填报《四川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报送采购计划的同时办公室必须落实采购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公务用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社省委实行零基预算,为确保购置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及大型办公设备的采购资金,每年6月份前各处室拟报次年所需采购的计划由机关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单位领导审签后列入次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待次年预算批复后组织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机关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关办公室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机关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报废、调出、变卖减少、非正常损失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机关办公室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机关办公室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条 机关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机关财经小组讨论通过,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 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机关办公室、办公室财务科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机关办公室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工作过程中具体的事宜由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