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经历了不同而多样的社会制度。从二十世纪开始,发展到二十一世纪,整个世界一直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两大阵营为主体而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经历了前三十年的艰苦创建、后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快速发展之后,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让世界刮目相看的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任何一个国家,其国家治理体系与根本政治制度都必须与自身的国情相结合。即便是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多党制之间,也有许多各自的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西方的资本主义道路,其本质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中国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实行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协商民主起源于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随新中国的成立而诞生,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在新的发展阶段,它必将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协商民主的起源与生命力所在。
不同的文化孕育不同的民主模式。自古以来,中国人崇尚以和为贵,求同存异。这一文化传统,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代的中国人,这也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思想渊源。
(一)“和”与“合”。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和”,强调的是不同思想与利益需求之间需要协调。“合”强调的是主客体一致意义上的“天人合一”。“和”与“合”思想,不仅贯穿了中国人的民间生活,也完全融入在中国的政治文化发展始终。与西方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不同,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中庸之道。孔子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最深。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中庸”,就是“用中”。“中”并不是中间的意思,而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行事,寻求对立双方的平衡,给人们行为一定的规定界限或明确的行动目标。儒家的“中庸”思想提倡以平和的方式处理矛盾,面对矛盾,应该讲究协商与妥协,最后达成双方的平等。
西方著名思想家罗素曾说“世界上不悄于战争之民族乎?中国人是也。”在政治生活中,必然会有强烈的冲突或矛盾。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庸之道”精神,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完全可以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多元利益。
(三)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国家政治的基石。强调的是民众是国家的基石,只有民,才能立邦、兴邦、固邦。民本思想强调的是政治协商。主张君主应当善于纳谏,关心听取民众的声音,善于接受人民的建议和批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开展协商,不仅直接影响着各个层面的社会管理事务,也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解决宗族矛盾、乡社重大事务时,族长或者地方首脑都会召集重要成员,以共同商议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作出最终决策。始自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在处理政事包括在权力授予时,实行的就是与古希腊民主不一样的民主制度。在《尚书·尧典》、《尚书·舜典》中记载,凡是举国大事,尧、舜都要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四岳群牧”开会,这些会议实际上是酋长会议。重大问题的决策都经酋长会议,由尧、舜这样的部落领袖与酋长们协商决定,实行的是协商民主而非选举(票决)民主。自秦朝开始,“庭议制”盛行。所谓“庭议制”就是召开朝庭会议,“疑有其事,公卿百官会议”。会议上百官可以自由发言。此外,封建王朝还实行谏议制,设谏议大夫。谏议大夫可以在“朝议”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用密奏的方式上呈皇帝,指出各级行政官员所犯施政错误,起到监督、规劝、弹劾、参政议政的功能。
二、协商民主在新中国的发展壮大过程中作用显著。
协商民主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目前,学者们一般都把其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从新民主主义时期“三三制”民主政权,到新中国全国政协的成立,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期;二是从1949年政协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大成立,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较快时期;三是1954-1966年,初步形成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格局;四是1978年至今,协商民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以此来划分我们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虽然也有其历史的事实和依据,但从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历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如果说是经过了两个的阶段,或者用两个30年来概括,更加准确。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1949-1978)
新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协商民主政治体制框架的形成。1949年,肩负着协商创建新中国重任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隆重开幕。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民主人士,在民主协商的气氛中,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确定了国旗、国歌、国都和纪年,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辟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新纪元。
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虽然政协的职能发生了调整,但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没有改变。毛泽东多次阐述人民政协存在并发挥政治协商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进了各方面对人民政协的共识。
可以说,人民政协的成立,奠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虽然之后的三十年中有所起伏或者停滞,但这一基本政治结构一直没有改变。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后三十年(1978-2012)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协商民主快速发展,其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改期开放的号角,也吹响了协商民主发展的奏鸣曲。1982年,邓小平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恢复了大会发言制度,政协委员们登上人民大会堂的讲台,纵论国是。大会发言、小组讨论、专题研究、提案建议、社情民意,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日渐活跃。随着国家的发展,协商民主在以政协为主要舞台,其发挥越来越明显,作用越来越巨大。可以讲,协商民主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政协的民主建议,助推了中国的巨大成就的取得。
这三十年来民主协商所取得的巨大成效,用铁的事实印证了在中国实行协商民主,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需要。
纵观中国现代社会,之所以有如此明显的两个阶段,反映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社会制度的创立与完善的两个过程。
每一个国家,政党的存在都意味着社会管理存在两个不同的系统。在不同的国家,两个不同系统间相互间影响的方式和强度完全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也有宪法,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但在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党的系统起决定性作用。相对而言,宪法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在这个阶段,民主协商也与法律体系一样,虽有,但作用甚微。
进入第二阶段后,也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党政分家,依法行政。两个系统相互影响,党政系统起主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阶段所出现的矛盾也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权力的滥用与监督的缺失。在法律满足与符合自己的利益时,可以讲依法办事。当法律成为自身利益获取的障碍时,拿政策或者文件精神作掩护,可以视法律为透明。社会经济总量在增加,同时贫富不均现象。协商民主在这个阶段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但也存在民主协商范围较小、议题较窄,注重形式、难求结果。
三、明确和发挥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十八大为标志,协商民主发展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又确定了民主法制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进入新的阶段如何实现依法制国,体现在社会规则的“双轨制”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要管党,党要治党,依法办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需要就下面的几项工作进行加强与完善:
(一)推进协商民主,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
《宪法》序言明确写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我们应该注意到:宪法序言内容规定抽象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内在结构要素,难以具有操作的基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对协商民主的性质、任务、程序和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三)推进协商民主,需要完善的制度。
通过政协制度而推行的协商民主基本上是一种“软办法”,未形成“硬制度”。近年来,随着“协商民主”概念进入中共中央文件,协商民主的“软办法”开始走向“硬约束”。政治协商程序制度化工作迈出了新步伐。2010年5月广东省委颁行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该规程2011年8月正式出台实施,我国政治生活中有了首部省级协商规程。2010年江西省委则在全国率先规定须经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提交省委前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能决策,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成为了必经程序,政治协商的程序化使民主监督成为了与人大一样的“刚性监督”。也就是,我们需要明确协商主体、规范协商内容、制定协商程序、确定协商范围、确定协商方式与途径、强化协商问责等。
我们相信,加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协商民主的作用一定能够在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发挥出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