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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法治

  • 来源:九三学社宜宾市委
  • 作者:高 琴
  • 日期: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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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是社会政治领域进步发展的体现。我国国家治理范畴的科学精神应体现为治理方式要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反映市场经济要求,反腐败的客观要求,社会稳定的要求,从人治转向法治。

关键词:国家治理;科学成果;法治


一、国家治理理论的兴起

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政权掌控、社会管治等概念一样,都同属一个范畴,国家治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进步要求政府改革国家统治方式而产生的政治理论与实践。   

 统治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依靠权势控制、支配和管理的含义,统治是随着阶级分化、国家暴力机器的产生而产生的政权控制方式,它表现为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运用暴力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于有利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秩序,在上千年的历史时期里,阶级压迫是国家统治的主要内容。

国家治理一词流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关于治理的论述目前比较多,还没有一个排他性的唯一概念,如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给治理下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治理理论创始人罗西瑙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2] 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具体地说,单中心意味着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多中心则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3]我国学者俞可平教授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中心。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4]综合各学派观点和现实实际,治理简单说就是“共管”,包含管理主体多元,自主与强制结合,民主法治为目标等内容。

二、国家治理的产生是生产关系发展到新阶段的表现

国家治理产生的背景一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流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传统职能,国家从消极的“守夜人”转变到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尤其是福利国家建立后,政府实施了许多福利项目,范围涉及生、老、病、死、伤、残、孤、寡、失业和教育等。政府职能的扩展,缓解了经济社会危机,但大量进入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也使得政府干了不少干不了、干不好的事,福利制度陷入困境正反映了政府职能失效的状况,为解决这一矛盾自然会有改良的政权控制方式的理论与实践,这就是扩大管控参与主体,以公民或社会群体组织的自主治理来弥补纠正政府的缺位或越位。二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培育了公民社会的成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资本主义全面取代封建主义,另一方面培育了公民自主自由和民主、平等、契约、权利等观念,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分工越细利益越多元,社会越分化,越促使社会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公民个人正是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经济决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利益分配,实现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建立和公民社会的成熟,这是国家治理产生的重要条件。三是经济全球化使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超越了国家地域范围,迫切需要国家从控制转向治理。当代科技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推动世界一体,国际交往、跨国经营,资本、资源、人员全球流动,新出现的国际经济金融活动的监管问题,国际安全问题、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建立与维护问题等等,对传统国家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世界一体的趋势,使国际间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国际间民主政治相互影响,催生全球治理理念和实践,促使各国政府纷纷通过改革从传统的统治走向公共管理方向即治理。

从统治到治理是对传统政权控制方式的扬弃,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到更进步阶段的表现,说明社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必然要走向更高形式,这是社会客观规律使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个人、集团、阶级都只能遵循无法阻挡。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赞成《古代社会》的作者摩尔根的观点:“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5]

本世纪初,我国就有学者已经在研究治理理论并在中国运行的可能性。二十多年的市场经济急速发展和不完善的体制相结合,产生了不协调、不健康、不稳定的经济社会问题,面对财产日益增多的个体、利益分化的群体和自主多元的思想意识等复杂现象,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方式已显得力不从心并且落后了,受全球治理理论和国外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启发,我国理论界出现了治理理论研究的热潮。在此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规律性的把握和对世界政治文明共性的认同。

三、我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法治

国家治理的出现无非是分离的社会出现了撕裂的危险而需要将这个“混乱”规一,国家治理的理想化状态(可简言之)是整个社会既规范又有序,这实际就是只有摈弃了人治的法治才能做到的状况,所以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法治的产生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提法治是基于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的混乱现实,反思其师柏拉图“哲学王”之治的弊端,比较人治与法治的优劣而提出,其良法和普遍服从的法治要领是对付人性恶的初步主张。将法治从理论真正付诸于实践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过程和反封建专制的历史过程中,完善于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过程中。资本主义发展使富裕起来的新兴阶层强烈感受到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危害着他们的财产、人身安全,新的雇佣关系、资本的自由、市场的秩序需要法律维护和保障,同时在启蒙思想家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确立起了一整套“法律主治”的法治理念和体制,基本满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本主义利益的要求。进入到现代,西方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意识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科技、生产力和成熟公民社会各方力量很大程度上能够促使西方国家或主动或被动地在上层建筑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包括以法治为中心的治理的实施),使其上层建筑比较适应于自身经济基础,表现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基本保持了动态中的相对稳定。
从中国实际情况看,现阶段我国治理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市场失序、公民权利保障不力,公民利益表达不畅、群体利益冲突失范、政府权力运用任性、各领域腐败蔓延、价值信仰危机、生态危机等,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法治不倡而导致无序混乱、不健康、不可持续的社会问题,法治不倡必然产生运动式的国家行为,从而加重经济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不连续性弊病、进而影响公民、组织行为选择混乱。因此,我国国家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科学借鉴世界政治上层建筑文明成果,实现法治治理。我国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国家治理与法治的逻辑关系,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遵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反腐败的现实要求,社会可持续稳定的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目前对我国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全社会信仰法律,信仰法律不仅仅是被迫相信,而是要明确认识到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践踏法律,受害者将是每一个人,没人能幸免。国家和政府必须以良法和有效严格的执行来塑造法律权威,培育法律信仰,就实际情况看伤害我国法律权威的事情主要出在执法环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就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6]因此我国国家治理的主战场在执法和司法领域。


参考文献:

1.UNDP.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2.[美]詹姆斯·N. 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P75

[3]陈广胜 .《走向善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P99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摩尔根.《古代社会》.P5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P203

[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中华书局.1985年,P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