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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法治精神

  • 来源:九三学社省直属眉山委员会
  • 作者:钟伟
  • 日期: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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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高度。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是人民普遍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然而中华民族尚未普遍具有法治精神的现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必须加快制度和文化的创新促进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塑造,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培育


在当今世界,一切先进的国家和民族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实行法治,我国的法治之路经历了曲折、步入正轨、稳步发展到现在的全面发展。但是,人民所盼望的法治社会并没有很快的到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时有发生,依法治国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依法治国的的概念与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1]习近平同志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他说: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这是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中央紧接着在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考虑。[2]由此将依法治国又上升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高度。

二、法治与法治精神

今天意义上的法治一词来源于西方,“法治首先应当与人治区分开来,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3]

《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样来定义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定义的概念。”西方法学家关于法治的学说和界定也因人而异,对比总结可以得出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模式,包含了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规范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等丰富的内容。在我国古代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了,《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此法治的含义不同于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法律也只是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一种工具,其实就是人治。随着我国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一种基本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又有了其不同的含义,主要核心为良法之治,包括法律的最高权威、公平、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人民普遍具有现代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首要需要。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对法治的一种认知模式,是随着人们对法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不断深入不断改变过程中形成的观念,蕴含于社会制度、思想以及人们的行为之中。正是由于具有了这种精神,培育了人们对于法律无比虔诚的信仰,一切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赋予了人们对于一切违反和侵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精神。法治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1)民主精神,即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公民能够更加广泛的参与政治,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民主制度更加完善。(2)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自由,法国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将自由定义为“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人权,即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公正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自由人权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但也不能绝对化,必须受到适度的限制,追求自由和人权必须保障每个人也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伤害他人的权利,所以平等和谐十分重要。于是,自由人权和平等和谐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组成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3)限制政府权力意识。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其确保国民能享受其应当享受的权利的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通过分权、规范、权力制约的方式来制约公权力。(4)法律至上的认知。法律是否拥有最高的地位,是区分人治和法治的标志,是检验法治与否的标尺。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而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应该也必须具有这样的认知。(5)除此之外还有良法善治、公正程序意识等等。

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精神层面的内容,支撑并且促进法律制度的制定与进步。如果缺少法治精神的法治,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再好的法律制度需要由人来实施,只有具有法治精神的人,才会避免制度和法律不会被滥用。法治社会的形成,除了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外,更需要普遍具有法治精神的人民。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要培育全体人民的法治精神。只有让法律制度,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充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人依法办事,遇事讲法,法律被很好的利用和实施,我们的法治才会更有活力和激情。[4]

三、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关键性要素,法治精神就如法治的血液一般,显得格外重要。鉴于法治精神对于法治本身、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尤为重要。主要包括:

第一,立法层面上,国家必须进行科学的立法,即制定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确保法律使用前的公平,也是培育法治精神,使人民对法律充满信仰的尊重的前提条件。

第二,政府层面上,众所周知,我们几千年来长期受儒家文化熏染,崇尚德治、礼治,归根结底就是人治,官本位思想严重,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和权力滥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其作用和影响十分重要,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官员掌握公权力,常常具有“一把手”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法律是其行使手中权力的工具。如不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公众对于法律就会失去信心,法治建设停滞不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在政府层面上首先应当进行深刻的法治教育,进行法治精神的培育,知法,学法,懂法、善于用法;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将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最后,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理。

第三,经济层面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脱离经济现状空谈法治是不现实的,再好的制度没有物质作为基础也是不能实现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一定距离。国家经济正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法治精神的培育不能脱离现实,脱离社会,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对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层。

第四,公民层面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统治人民的工具,人民享有大多数义务和少数权利,致使公众对于法律只有敬畏而没有信仰,这种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今天。大多数人民群众缺乏法治精神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多数人认为学法与自己关系不大,是法律工作者的事情,公众的权利意识不强,由此造成的法律普及和推广极为困难。培育法治精神,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通过构建完善法律制度、政府良好的实施和行使法律,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参与和良好的行使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利,激发社会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的赞扬,从而将法治精神变成人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最终形成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才能达到其最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新华网》。2012年11月11日.

[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4]刘现华:“依法治国与法治精神”,《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第24卷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