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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与人民基本权利全面对接的典范制度

  • 来源:社省委宣传处
  • 作者:翟 峰
  • 日期: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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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洋洋洒洒12页约13000多字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笔者特别记住了其中的“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一句。 笔者记住这一句的缘由在于,它不仅切合了“我国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一现实所在,而且涵盖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这一近、远期医改目标。 可见,此句可谓把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皆概于其中了。 确实,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医改既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而我国通过“意见”锁定的近、远期医改目标,是能够通过“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这一途径,切实把我国走了20多年市场化、商业化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到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公益本性的人民基本权利的医改制度上来的。 我们知道,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政府虽然亦曾提出过医疗卫生改革要维护公益性质,但最后却是南辕北辙。一次次折腾,非但没能通过市场化、商业化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建立起促进服务价格下降和服务质量提高的市场竞争机制,反而因政府投入不足和管理手段失效导致了药品费用连年上涨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严重困扰城乡居民生活的最大社会问题。如今,由于全民医保新方案明确了“医保最高支付额增至平均工资6倍”、“公立医院走向管办分开”,以及国家将在“3年内投入8500亿人民币,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等新政策。这样,不仅可使我国城乡老百姓历经了20多年的“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而且亦有利使我国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的医疗监管机制得到科学合理的建立。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的实现,在农村长久存在的“小病拖、大病扛”、“一人得病,几代受穷”的现象将会一去不返。 而笔者还认为,正是由于新医改方案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明确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必须由政府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 因而标志着政府从此将担负起“公共商品回归到公共产品并向全民提供” 的主要提供者之角色。而政府该职能的巨大转变和整合,不仅是时代的进步、国人的幸事,而且这在中国历史上亦尚属首次。同时,此亦意味着,今后我国政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成为全国人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然而,笔者这里还想说的是,如何通过新医改方案的切实施行,让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基层群众真正地便利看病,这不仅应该成为医改的重中之重,而且应该成为我国医改制度这个公共产品是否能够真正顺利实现与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全面对接的一个试验点。 例如,乡村私人诊所一直在发挥着目前卫生部门大力合并建设的村卫生室功能。农民在一般生病时会到村诊所看病,虽然这些诊所的医生水平有限,但收费合理,而且还可上门服务,对农民看病很方便,基本能够满足农民看病最基本的需求。因此,如何通过新医改方案的逐步施行,使乡村私人诊所便利农村群众看病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充分发挥,这确实是值得农村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件事。又如,如何使通常被作为解决城里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的社区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不但能提供为城乡周边居民看伤风感冒等小毛病的普通就诊服务,还能够围绕广大老百姓健康承担基层医疗卫生宣传教育等许多别的功能,使之真正成为周边居民离不开的生活助手和良师益友。再如,“意见”虽然提出了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等举措,但如何使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通过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的密切配合,使其可顺利转入工作所在地而实现在一省、一城范围内看病,仅凭一张医疗保险的“身份证”即可随个人医保账户流动。同样,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无论其工作或居住地变动,其生病就医,均可持一张“居民医保一卡通”的IC卡,划卡结算医疗费用,获得医保报销……。 总之,我们有理由深信,随着包括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健康保障体系在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我国城乡居民中逐步实现全覆盖,亦随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我国全民“公共产品”的切实推行,“意见”锁定的“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这一改革基本原则,必将使作为公共产品的我国医改制度与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能够真正实现全面对接,而在这一基本原则下运行的医改制度,亦必定成为公共产品与人民基本权利全面对接的典范制度。 对此,我们应该深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