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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畅通等级升降机制

  • 来源:社省委研究室
  • 作者:刘彤彤
  • 日期: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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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纳溪基层委主委、泸州市纳溪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刘彤彤反映:今年清明小长假前夕,国家旅游局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44家A级旅游景区被摘牌,多家5A级旅游景区被警告。国内景区评级本是为了提升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但现在各景区却只是把升级当作门票涨价的借口,每升级一次门票价格就大涨一次,而景区的“含金量”和服务水平却没有相应改造提升,门票价格虚高、公厕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景区过度商业化等管理和服务问题饱受诟病,因此得知部分景区被摘牌的消息后广大群众拍手称快,为景区等级能上能下叫好。

其实,景区的等级评定本来就是能上能下的,在我国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指出,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定期不定期实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对复核不达标的景区,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但是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量化和强制执行标准,景区的复核和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很少有景区受到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本不是“终身制”的景区等级制度,实际上最终变成了“终身制”。要想真正提升景区品质、规范景区管理,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完善并严格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动真格,打破景区评级“只升不降”的怪圈。

为此,建议对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做以下完善和规范:

一、旅游景区等级申报、评定流程增加“公示”环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整个流程中缺乏民众和社会的参与度,因此建议在等级评定流程中增加为期三个月的公示环节,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对该景区的实名监督举报,其间真实举报的数量超过30件则不能通过最后的评定审核。

二、细化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游客反应意见渠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以及听取游客意见等方式进行对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虽然规定中指出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社会调查和游客意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进行社会调查、游客怎样表达意见。因此建议《管理办法》对社会调查的内容、范围、方式进行细化,设立全国性的旅游景区投诉电话,畅通游客表达意见渠道,同时将社会调查对该景区管理的不满意率和投诉电话数量作为该旅游景点等级检查和复核指标之一,超过一定数量则视为不达标。

三、4A及以上等级景区的复核应统一由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只是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这一规定缺乏实效性,因为目前很多景区包括门票在内的各项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在门票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下,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评定机构不可能对自己辖区内的旅游景区严格执法,甚至会偏袒包庇一些省内景区的管理乱象,因此建议3A及以下等级景区可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4A及以上等级景区则统一由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