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惨重,从国内对灾区经济损失的补偿看,基本上以政府救助、社会捐款和保险赔付为主。与前两种方式相比,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及对政府资源配置功能的放大效应虽得到相当体现,但也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缺失,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保险市场风险分散渠道有限,以及国民或国家财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为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风险损失补偿制度,提高全社会抵卸巨灾风险能力,减轻国家财政或保险公司对突发灾难的经济补偿和赔付负担,建议尽快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而筹建“巨灾保险基金”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和制度的突破点。
(一)设立“巨灾保险基金”需要国家、保险公司、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关键。一是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财政支持;二是针对巨灾高风险、高赔付、预防管理高难度等特点,可实施允许将巨灾风险准备金列入成本,对巨灾保险有税收优惠等财政政策;三是在巨灾保险基金运行初期,对重要国家资产及灾害发生频繁地区,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
(二)基金的来源: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基金,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和规则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在证券市场由巨灾风险证券筹集资金等。
(三)鉴于巨灾保险基金用途的特殊性,巨灾风险基金的营理和运行可考虑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组建专门的巨灾联合体或保险机构来运作;二是委托给具备一定资质的、市场信誉良好的商业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和运作。对巨灾保险的基金的监管可比照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为解决巨灾赔付率超赔分保问题,除设立巨灾基金,还应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的分保机制;同时也可采取发行巨灾债券方式,将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到资本市场的投资者。
(五)需要建立起一种全民的、全社会的居安思危风险意识。学习并提高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处理能力,包括鼓励民众参与灾害保险,充分利用和发挥保险对灾害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救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