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省域选举实施办法(细则)之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大致可分为“选举准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确定、投票选举、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六个阶段,以及“设立选举委员会、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进行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代表资格审查、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这十个法定程序。而只有当这六个阶段全部进行完毕、十个法定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后,整个县乡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才算全部完成,故其选举委员会履行的法定职责,亦才能算是全部完成。
虽然,某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报告,确定了其当选的新一届县人大代表的资格,但是,后因其工作需要,拟由县选举委员会在预留空缺代表名额的选区选举一名县人大代表。此即表明,该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进行最后一个阶段前,也就是在完成召开新一届县人大一次会议这最后一个法定程序之前,其确定当选的新一届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工作,应该属于尚未全部完成。
鉴此,正是由于该县在新一届县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的新一届县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因而该县选举委员会按其履行的法定职责,此时不仅不能自行解散,而且还必须在该县新一届县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依法接受该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持完成其在预留空缺代表名额的选区选举一名县人大代表的工作。
此即说,只有当该县选举委员会在该县召开新一届县人大一次会议之前的两个月内,依法主持了在预留空缺代表名额的选区对该名县人大代表的选举,确定了该名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效,公布了该名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了该名当选代表的当选证书,该县选举委员会才能在全面结束该县选举工作的基础上,作出该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整个总结报告。而该县人大常委会,亦才能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该县出席新一届县人大会议的全体代表资格,并在新一届县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布新一届县人大全体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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