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选委会成员确定为初步代表候选人时辞职更妥,即因:由选区选民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从其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到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在长期实践中一般皆应经“三上三下”之法定程序。即首先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交由选委会汇总后再将其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此为“一上”);然后再将公布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此为“一下”);接着再将汇总讨论的情况交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再次协商后缩小其初步代表候选人范围(此为“二上”);然后又将其已缩小范围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情况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再次讨论并听取其选民意见(此为“二下”);接着又将选民再次讨论的意见上报选委会后即由其选委会根据较多选民意见并依据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此为“三上”);此后才在选举日的七日前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此为“三下”)。其间,若对其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还应按预选得票数的多少顺序,最终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可见,若选委会成员、尤其是作为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等主要成员,不能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其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期间(即“一上”和“一下”之际)就及时辞去其选委会成员之职,这对此后的“两上两下”之法定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无疑是会带来或多或少的不良政治影响的。虽然,也难免出现初步代表候选人辞去选委会成员职务后最终却并未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这种尴尬情况的发生,但这与不能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其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小组讨论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之际就及时辞去其选委会成员职务所带来的有悖此后法定程序的公平、公正的严重政治影响相比,确实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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