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到底是按户籍人口数还是按常住人口数这个问题上,笔者对于按户籍人口数确定人大代表名额的说法感到或许多少还是有些道理的。
然而,明确的理智则在提醒笔者,辨明该问题孰是孰非之关键,则在于需要切实理清选举法规定的人口数到底是户籍人口数还是常住人口数这个必须要弄明白的问题。
对此,我们不妨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查相关依据。
如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6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对“人口统计是按照户籍统计还是按居住地统计”之问题,则其答复如下:
“人口统计中的总人口通常指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常住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某地区的人口。户籍人口指在户籍管理机构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流动人员的户籍并未改变。因此,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存在差异。”
从该回答可见,既然我国按国际统计惯例统计人口数,即是以常住人口为其总人口数的。那么,选举法规定的人口数则应是常住人口数而非“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户籍人口数。
其实,众所周知的一个常识,即在一个具体的行政区域内,其除了外来流动人口之外,皆应算该区域的常住人口。而一个行政区域的人口数,即应包括其人口总数、各民族人口数、城镇及农村人口数、生在本行政区城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数等。
而该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无论是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数还是其乡镇人口数,是否皆应按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名额采取基数加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确定”?
其实,该答案应是不置可否的!
因为,不仅按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和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应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而分别测算出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皆应等于本行政区域总人口数除以代表总数。
对此,不仅按该公式可测算出:一个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大体相等的人口数,即属所应分配的代表名额。
而且,按选举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应满足“国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系未被法律剥夺相关政治权利的合法行为人”这三个必然条件。
而满足上述这三个必然条件,即无论其是户籍人口还是常住人口,皆应享有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此,无论是一个城市行政区域还是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其内明显多于户籍人口的常住人口,是没有理由被非法排斥到“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的!
正因上述,所以说,应按常住人口数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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