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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请”释为“必须提请”“可不予提请”欠妥

  • 来源:广元市委
  • 作者:广元
  • 编辑:广元
  •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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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决定提请”释意为“必须提请”,或释意为在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或交有关专委会审议后“可不予提请”这两种说法,我认为皆是欠妥的理解或不甚准确的说法和做法。

  关于把“决定提请”直接释意为“必须提请”欠妥之理由:

  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然而,同时该条款亦明确规定了“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可以说,该条规定至少说明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非是其主任会议“必须立即全部提请”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议事原案。

  因为,如果本级政府或本级人大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同样有权决定暂时不予提请,或可决定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实际上,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本级政府或本级人大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与决定暂时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目的是基本一致的。

  因此,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和人大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由其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会会例会审议的议案,其中的“决定提请”这一法定用语,仅系相对而非绝对。

  另则,关于把“决定提请”释意为在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或交有关专委会审议后“可不予提请”之说法欠妥的理由:

  虽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本级政府或人大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时,即应有权决定暂时不予提请,或可决定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之后,再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

  但是,这并非说,主任会议对本级政府或本级人大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事原案进行审议时,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时,或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后,即有权决定“可不予提请”。

  这是因为,主任会议“决定暂时不予提请”与其“决定不予提请”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不同用语。

  主任会议决定暂时不予提请,即并未否定“决定提请”。

  而“决定不予提请”,则直接否定了“决定提请”。

  可见,“决定暂时不予提请”与“决定不予提请”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的。

  鉴此,笔者认为,对“决定提请”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即应在具体践行时严格以法定原意为准,也就是有必要做到——

  在具体工作中出现对“决定提请”的类似争议时,应尽可能把我们对法定用语的理解与有关立法机构及其相关专家的法律解释认真予以对照,然后方可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而非绝对的结论。

  仅此,才是对法定原意的应有尊重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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