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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官智代表:建议以家庭三代人的范畴来综合考虑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

  • 来源:研究室
  • 作者:黄羽
  • 编辑:研究室
  • 日期: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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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刘官智认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该政策着眼民生,使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

在调研中,刘官智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的父母、成年子女暂未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在工作实践中,刘官智发现,普遍来说老年人的患病比例和医疗支出相对较大,而退休人员一般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此同时,成年子女往往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承担了家庭大部分支出,如果罹患大病,整个家庭可能失去主要收入来源,父母帮忙承担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刘官智提出,建议以家庭三代人的范畴来综合考虑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将大病医疗可享受扣除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和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