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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修改省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 来源:广元市委
  • 作者:翟峰
  • 日期: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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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近期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不仅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决定,而且还传递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初步考虑,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重要讯息。

鉴此,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因“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而暂未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项目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予公布,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及时作出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初步考虑”,即已基本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项目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依法予以公布,这种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

为何这样说呢?除上述已表明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近一次的修改,虽仅是一、两年前的2018年,但其修订后增加的“禁食”规定,范围却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换句话说,按现行法律,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则不在此范围内,其“野味”仍可合法食用。然则,难于预料的即是,病毒却从来皆是不挑剔野生动物保护的任何等级的!

正是由于多年来市面上大量没有经过检疫的野生动物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广大消费者的口腹,所以不仅引发了17年前的那场因无禁享用“野味”而爆发的已给公众敲响警钟的SARS,而且再次引爆了如今更为严峻、危害更大的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的厄况!

不难预料,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和防微杜渐今后新的疫情可能发生的实际情况,不仅不会置若罔闻,而且将会有的放矢地的予以全面切实修改完善!

故此,目前不仅已有多位院士、学者联名呼吁要通过尽快修法将“禁食”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并以此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执法力度,而且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人民群众亦纷纷呼吁和建言:应通过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法规,既应严禁所有同源野生动物的食用,又应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市场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以此依法彻底消除由于野味市场泛滥而对全国各地构成的公共卫生安全之重大隐患!

正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之要义所在,故而笔者建言:在当前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该重要决定之际,省级人大常委会着眼于现实和今后依法防控疫情的需要,将修改完善其省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作为其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该项重要决定的一个必然举措,并因此而将修改完善其省域范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及时予以公布,确实有必要!

笔者如此认知,即源于近期对已施行多年、并已分别修改一至三次的约10多部全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专门予以的一定程度地分析研究之后的感知。因为笔者通过近期的分析研究才知:虽然该10余部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的修改,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的修改决定而予以的三次修正暨一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而依法予以修改的,但其当时或一次、或两次、或三次的修正或修订工作,因囿于一时的认知局限,即与当时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一样,即因尚未来得及将“禁食”所有野生动物这样的“刚性规定”上升为国家和地方的法定“尚方宝剑”,因而即难免留下一时之憾!

如今,结合新冠疫情之下反映出来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短板,以及其相关执法之不足,如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在依法表决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决定案中,或者在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中,既明规严禁所有同源野生动物的食用,又明规对所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市场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那么,全国各省域范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即有必要结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并据其本省域范畴内防控疫情和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之实际情况,而相应做好本域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修改前的调研工作,以期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通过并予公布之后,再依据国家对该上位法的修改方案及其相关内容,并结合本域实际,即可有针对性地及时做好修改完善本域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的相应工作。

而这样做,可谓既是各省域范畴为依法防控疫情而采取的一项对本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改之切实举措,又是各省域范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而施行的一项切实的立法保障措施。

正是基于上述,所以笔者建议,有必要将修改完善省域范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展开先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