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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制度规范的对策建议
农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是对农产品生产、包装、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记录跟踪的一种管理制度。消费者可根据相应的各种记录倒查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各种信息。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制度作为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提升的一种重要手段,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从终端的检测一直强化到整个生产、流通过程的监控。四川地区有着丰富的农业资源和较为适宜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有着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农产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物流过程的可追溯性管理机制,对催进我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提高了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带动能力。 (一)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不同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停留在终端检验阶段,即经过权威部门和认证机构认证,公布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种方式针对终端消费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从末端控制向过程风险控制转变的趋势,即必须对农产品整个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进行必要的监控。农产品由于其特殊性在流通过程中易被污染或形成有害物质。 (二)各地方政府做出的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方案不统一 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过程控制。因此各地方政府做出了各种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的发展要求,但未给出具体实施方案或规范要求。导致目前多个行业和部门以及一些企业都在尝试实施农产品的追溯性管理研究,并进行了一些大胆的尝试与实践。编制了各自的可追溯性管理代码体系,最终出现了农产品可追溯性编码不规范、不统一、不兼容的现象和趋势。大多数普通消费者也看不懂这些企业的编码体系,更不知道这些有什么用处或好处。如果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范,任其发展下去,将给农产品物流过程的追溯性管理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消费者不清楚农产品追溯性管理的价值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只知道“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含义,针对农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的价值根本不了解。由于这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并选购质量安全性高的农产品,形成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和农产品市场的“逆向淘汰”。即在市场上最安全农产品应该具有最高价的情况下,假如有的从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企业率先使用农产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系统,无疑要提高自己产品成本,这对自己在市场份额的占领上是不利的。与此同时消费者不一定会为他所不了解的这种价值买单。这些率先实施追溯管理的企业必将陷入被动局面。由于上述原因,目前省内一些企业宣传研究实施了追溯系统,但在实施过程中异常困难。 二、构建农产品物流过程中追溯性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农产品追溯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不同部门,这些部门的有效工作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阶段性的保障。目前针对农产品的检验与检测基本是各个阶段的控制或者说是终端控制。而对于终端销售的农产品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一旦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很难在最短时间内拿出该农产品的全过程信息记录。明确了追溯性管理体制主体后,该部门必须对农产品生产及流通全过程信息管理提供指导及规范,而原有的各种检测中心及控制节点并不会受到影响。 (二)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追溯性管理的制度规范研究 针对农产品追溯性管理的制度规范性应专门规划相应的经费支持科研院所或高校研究详细的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细则。目前针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研究的机构较多,有企业层面的,也有各种研究基金层面的,缺乏统一的规范。很多研究成果停留在企业内部或科研机构内部。有必要通过专项资金集中人力、物力对我省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细则。统一和规范农产品追溯的编码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资源浪费。针对各种大类的农产品给出追溯管理的编码示范样本。未来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编码体系,类似于目前的商品条形码。在这样的规范细则下,各种农产品生产及流通企业以及从事追溯性管理信息服务提供商都可以在规范、统一的框架下积极开展竞争。 (三)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农业合作组织实施追溯性管理 借鉴已经开始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和“双百市场工程”的试点工作经验,为实施农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的企业或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一定的项目补贴。鼓励从事农产品物流或销售的企业率先建立和推行可追溯制度。首先实现能够根据终端客户所购农产品的包装追溯到物流服务提供商与生产地。这样就促使企业对其农产品供应商与物流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通过宣传加强普通消费者对可追溯性农产品知识的了解,能够认识到这类产品的“安全”和“品质”。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使消费者形成愿意支付钱来购买可追溯性农产品的意识。使农户、与流通企业更愿意主动实施可追溯性管理,形成良性循环。 (五)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提供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组织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这样的生产记录为可追溯性管理提供了最基础的信息。农业产业化模式中的合作社模式为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长久的运行机制。使得农产品的生产信息能够集中管理,便于后续与销售环节的衔接。为发展与完善农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 (六)整合各类农经网的服务功能 自2000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我省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的构想以来,各级财政和气象部门累计投入4000余万元,农经网建设很快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在农经网上可以单独设置追溯管理频道。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依托农经网实施农产品生产信息的集中管理。销售者也可以通过农经网的追溯管理频道进行终端产品的查询,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各种信息,强化该类产品的附加价值。在农产品可追溯性信息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充分挖掘各地已有农经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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