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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
汶川大地震导致无数灾民的住房毁损或成为危房,灾民的宅基地也发生了灭失(全损)、部分损失。有的农民的宅基地虽然没有发生损失但其房屋所在地的地质结构已不适合于建造房屋,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法律上都集中指向于地震后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宅基地乃灾区农民生存之根本,因此加强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一、地震后灾区宅基地法律问题研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MS大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无数灾区农民的宅基地被损,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关于支持汶川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方案》;特别是甘肃陇南市针对地震中宅基地的毁损情况出台了更为具体的《甘肃陇南市宅基地七项原则》。该七项原则为地震后灾区的宅基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 地震使无数农民无家可归,原来分配的宅基地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毁损。这为灾区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虽然现在政府修建的过渡性活动板房可以暂时性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这只是权宜之计,上述七项原则也能解决某些问题。但这些措施不够具体,也不能很好地适应不同灾区、不同灾民的实际需求以及也无法从根本上完全解决灾民的住房问题。 因此,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宅基地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在现有的宅基地法律制度中,充分考虑到地震所导致的宅基地的毁损情况,采取不同符合实际的措施,切实解决灾区农民的基本生活、生产问题——住宅问题。 同时还应注意到在地震灾区,在地震前,由于改革开放,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伴随而来的大规模城市化进程,原有传统的宅基地法律制度所依据的经济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地震灾区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地震前已进入城市,城市资本和生产力已进入地震灾区;在城市化背景下,地震灾区部分农民已经事实上长期或永久离开农村,他们已不再需要或已经不再满足于一块宅基地作为其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其需要更多的是在城市立足的资本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教育、医疗体系的变革。在此背景下,现有灾区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地震前已经体现出严重弊端。 然而,此次地震受灾面积之大,各地的实际情况也有不同,宅基地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因其历史原因,政府和学术界长期对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研究关注不够,特别是对宅基地的使用及转让制度问题重视不够。面对地震中宅基地的不同损坏情况更是不能接合灾区实际情况和我国的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考虑。并且,专门针对地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没有,只有一些间接的研究成果问世。面对地震后宅基地毁损的复杂情况和现行宅基地制度的诸多弊端,现有对灾区宅基地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不足和缺陷: 其一,研究成果的数量少,且重复研究多,缺乏创新性、独创性研究; 其二、研究视线单一,主要偏重灾区农村宅基地简单重建的表面层次的研究,没有进一步分析宅基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法律制度以及与宅基地使用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等; 其三,研究范围狭窄,对灾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各众配套制度研究不够; 其四,研究水平较低,对灾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 其五,针对目前棘手的地震后灾区农民基本住房问题,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加强地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 由于我国的土地资源相当有限,在地震后的宅基地法律制度中也应体现这一基本国情。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相关制度,切实维护宅基地作为灾区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假借受灾的名义骗取宅基地。这是透析地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的认识基础和逻辑起点,珍惜和合理利用地震灾区的每一寸土地。针对不同农村灾民宅基地的受损情况和他们对宅基地的不同诉求,采取不同符合实际的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的取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宅基地的取得是地震后宅基地法律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地震使很多灾民失去居所,如何进行宅基地重新分配、使失宅基地灾民安居乐业。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灾后宅基地问题的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以及调和包括土地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的方法。比如:对于失去宅基地的灾民重新获得宅基地的依据、程序、面积标准、税费等。 (二)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确权法律问题研究 汶川大地震导致很多灾民的宅基地也发生了灭失(全损)、部分损失。如何确定受损的宅基地的权属,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对那些不需要异地申请宅基地,在原址重建的农村灾民而言,确定其地震前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及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对因地震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全部或部分死亡情形下的宅基地确权问题。因此,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确权法律问题研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征收、征用法律问题研究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灾民宅基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于异地安置的灾民而言,国家应该如何将宅基地合理、合法的征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在灾区重建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宅基地进行征收、征用的,如何保障农民利益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四)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可以帮助灾民筹集重建资金或取得发展资本。规范灾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出租、抵押、入股等。规范灾区宅基地取得、转让的条件,部分、适度、分阶段放开灾区宅基地转让的条件:一是对特定条件的灾区宅基地出让人放开,比如已经在城市拥有房屋的农民;二是对特定条件的灾区宅基地买受人放开,比如在城市没有房屋的城镇居民,在条件成熟后再完全放开。 (五)加强地震后灾区宅基地的整理和合理利用法律问题研究 珍惜和合理利用地震灾区的每一寸土地。针对不同农村灾民宅基地的受损情况和他们对宅基地的不同诉求,采取不同符合实际的措施。切实维护宅基地作为灾区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假借受灾的名义骗取宅基地。切实防止灾区可用宅基地被闲置浪费。在宅基地的选址方面应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总之,加强地震后宅基地法律问题的研究,完善地震后宅基地法律立法,弥补立法空白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地震所导致的宅基地的毁损情况,采取不同符合实际的措施,切实解决灾区农民的住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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