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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城乡差距日趋扩大的严峻形势下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高度重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通过城乡二元化体制,特别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不但完成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资本原始积累,而且初步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但是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很大程度上是以削弱农业、剥夺农民、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统筹城乡发展,是党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处理城乡关系的实践经验,准确判断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消除城乡差距。然而,我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的实践表明:如果不对农民利益问题给予足够充分的重视,并加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对农民新的、乃至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利益伤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这不是危言耸听。 研查表明:在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过程中,承包权股份化及其承包地被征占、农房拆迁和附着物赔偿,农村土地整理、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的宅基地置换等方面,都直接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进而也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伤害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的承包权股份化或因建设需要导致承包耕地被征占,虽然都按政策给予了补偿,但补偿标准低是不争的事实,农民潜伏着长远生计危机,存在着农民“住进小洋楼,为一日三餐发愁”的现象。 二、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拆迁农民房屋,土地上的附着物等农民私有财产的损失较为普遍,虽然按规定给予了赔偿,但标准普遍偏低,农民的实际损失较大。 三、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对整理增加的土地进行用地指标异地置换,市场化运作等而成倍、若干倍增值的级差地租,实践中主要归了政府和企业,农民从中收益甚少。 四、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老宅基地置换是其利益受损害是突出的一方面。我们最近到成都、德阳、自贡、广元等地调查研究城乡统筹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情况,其中在一个城郊区县参观农民集中居住区时了解一个情况:一户一家三口的农民,老宅基地,加上林盘和院坝总共多达694平方米,按规定在农民新区购得了92平方米的住房,除按规定获得了拆迁补偿费并缴纳购房款外,由于在拆迁置换过程中与党委、政府高度配合,一次性地获得了政府每人3000元,总计9000元的额外补助。如果对农民的安置补偿和农民购新房交款两相抵消,相当于这户农民用940平方老宅基地换取了92平方新住房和不足1万元的额外补助,其余600余平方米,0.9亩以上的土地(宅基地)及其相关联的成十倍、几十倍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了政府和企业。这不仅是对农民的利益伤害,甚至说是对农民的一种掠夺也毫不过分! 以上几种现象如果得不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势必走向城乡协调发展,消除城乡差距的反面。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政府必须在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关系,特别注重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和被征占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民耕地承包权股份化是统筹城乡改革试验中的一种普遍做法,因建设需要导致部分农民失去承包地也是必然趋势,虽然农民成了股东或得到了相应补偿,但都不能成为其维持长远生计的根本保障。一要让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或被征占的过程中,以经营权所有者的身份参加与董事会或征地方面对面的直接谈判,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的承包权益。二要把土地增值的大部分用来培植产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让农民有业就、能就业;培训技术、提高素质,让农民有就业竞争能力、会就业;购买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确保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本上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在农民住房拆迁、土地附着物赔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农房拆迁、土地附着物损失等虽然规定给予了必要的赔偿或补偿,但现行标准太低是不容质疑的。一方面,应调整现行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补(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应研究和探索新的解决途径,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在政策补偿之外,多渠道地加大补偿、扶持力度的政策。 三、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用地指标的异地置换、市场化运作而增加的高额级差地租,除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不应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而应给所在地集体返还一定比例,然后量化给所属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农民,以真正体现农民对改革成果的具体分享。 四、在集中居住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对农民集中居住、老宅基地置换过程中的巨大利益损害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研究农民的老宅基地属于个人私有的合理性问题。对农民祖辈遗留、解放后土改分配,拥有土地证的老宅基地,不应简单化地视同集体土地权属性质处理。一方面,要考虑适时修改《宪法》,确认农民宅基地的私有属性。另一方面,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对农民宅基地在政策层面上的承认。此外,在实践中应考虑允许农民宅基地直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其收入扣除所得税和相关费用后,主要归农民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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