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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四川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四川律师执业环境,成为构建和谐四川过程中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四川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四川律师事业自恢复重建2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如今已形成了初具规模,基本适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共识,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律师执业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多方的理解、支持逐步得到改善。然而,随着四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四川律师法律服务,已经开始逐步不能适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律师事业,是时代的迫切需求。但是,随着律师业大发展迫切要求的提出,制约和阻碍四川甚至全国的律师业发展的种种因素和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凸显。主要问题有: (一)四川律师事业发展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四川研究生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到50%,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四川现有的律师事务所中,真正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极少。个体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所际之间、人际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整体效应难以发挥。三是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业务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还存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较松散,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五是四川律师业恢复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品牌服务仍很遥远。 (二)四川个别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倾向比较突出 律师执业中,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一些政府部的抵制和不配合,导致律师执业时靠对方许可方能实现的调查取证权和赖以对方自愿配合才能得到实现的执行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三)四川现有地方立法、政策配套滞后,律师执业舆论氛围不利 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定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没有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第五,舆论导向偏重于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二、优化四川律师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四川的的对策建议 (一)首先应该提高律师界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的声音和影响力 只有提高四川律师界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声音和影响力,才能改善律师的执业境遇,为律师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争得一席之地。第一,改进自身形象。应该承认,确实有不少律师因个人的不良行径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律师只有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二,提高律师协会的声誉。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靠整体的力量,靠行业自律。第三,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一宗宪政案件也许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四川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对宪政案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独特社会角色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 (二)其次应该改进和加强四川律师行业司法行政管理方式和模式,构建四川律师和谐执业环境 当前四川的司法行政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也存在着可改进之处。第一,如果片面强调司法行政管理,则一是管不过来,二是管得过多过死,三是强化权力意识,四是与行业特点不符;如果把律师的管理完全交给行业协会,则其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行业特殊利益,其利益互动受制于各种冲突和矛盾;若把律师的管理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律师则有可能为了胜诉而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包括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甚至不惜以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为代价。因此,四川司法行政部门不妨提供公共律师信息网站服务,让当事人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交换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信息,使律师的执业行为在公开、透明、互动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第二,科学界定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四川律师协会相互之间的职责,行政部门做到科学制定规则,严格做好“裁判”,其他业务管理事务则交由律师行业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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