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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三学社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九三学社章程》是社内法规,集中体现了九三学社性质、宗旨和基本主张,规定了社内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社必须遵循的总规则。九三学社自成立以来共制定了8部社章(包括具有社章性质的文件)。现行社章是九三学社六大修改制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九三学社七大至十大,分别对总纲和第一至七章做了部分修改。此次对社章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发展,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执政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共十九大报告站在历史和时代高度,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的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论断、重大举措。

从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推进新时代多党合作和九三学社事业发展,健全参政党党内法规的要求出发,对社章进行修订,是全社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巩固团结奋斗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举措。

二是提高参政党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时代要求。5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我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将行之有效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体现凝练在社章中,是时代和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对多党合作规律和参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需要,也是引导社组织和广大社员树立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社章意识,维护社的团结统一,增强社章权威性的需要。

三是顺应全社各级组织和广大社员呼声,调整梳理社章体例结构。九三学社六大以来对社章的4次修改,都以保持社章连续性和稳定性,能不改的不改、能小改的不大改为原则。由于不断地在“六大社章”基础上增删式地“打补丁”,因此出现了不少逻辑结构不清、条理关系不清、文字表述不清的问题。九三学社十大期间,代表们对此提出诸多意见。大会主席团当时郑重承诺,代表大会闭幕后,社中央将组织精干力量,根据代表的意见结合参政党理论研究,对社章进行系统修改。

社中央高度重视社章修改工作。韩启德同志全程指导社章修改工作,多次听取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2014年5月4日,社中央十三届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启动社章修改工作并筹组社章修改工作小组。9月4日,社中央十三届十九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社章修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11月25日,社中央十三届二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社章修改工作计划。12月9日,在社十三届三中全会期间,社章修改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对社章修改工作进行部署。

此次社章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总结多党合作和我社工作新经验,吸收实践中成熟做法,增强社章时代特征,体现参政党特色,为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基本遵循;使修改过程成为深入学习研究社章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凝聚思想共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使修改后的社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和广大社员的检验。

2015年1月,社中央向各省级组织和社章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印发通知,征求修改意见。与此同时,社章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查阅档案,逐条梳理社十大代表关于社章修改的意见建议,9月中旬形成社章修改第一稿。2016年2月初,社章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体研讨社章修改第一稿,4月初形成第二稿。5月初,社中央将社章修改第二稿印发各省级组织和社章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并于7月初在哈尔滨召开社章修改(东北三省)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下旬形成社章修改第三稿。10月中旬,社中央在杭州召开社章修改(华东、华中、华南片)征求意见座谈会,12月底形成社章修改第四稿。今年4月上旬,社中央在石家庄召开社章修改(华北、西南、西北片)征求意见座谈会,5月初形成社章修改第五稿。5月27日,社章修改工作小组在京召开全体会议,对社章修改第五稿逐条推敲,形成社章修改第六稿。7月初,社中央在内蒙古包头市召开十三届十九次(主题)常委会,听取各位常委对社章修改第六稿的意见,8月上旬形成社章修改第七稿。8月15日,将社章修改第七稿印送社中央主席、副主席并汇总书面意见,9月11日,经社中央十三届四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形成社章修改第八稿。10月29日,社中央在京召开十三届二十次常委会,听取各位常委对社章修改第八稿的意见,11月9日形成社章修改第九稿。12月2日,社十三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九三学社章程(修正案)》,决定提交社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社十一大期间,全体代表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审议《九三学社章程(修正案)》。其间,共提出修改意见368条。其中,原则性修改意见17条,总纲部分修改意见167条,一至八章修改意见184条。社章修改工作小组据此进行了22处修改。

截止2017年12月6日,共征集修改意见2603条,其中原则性修改意见151条,涉及总纲部分1146条,涉及一至七章1306条。社章修改工作小组经过对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总纲部分202处做了修改,对一至七章718处做了修改。从现行社章总纲及一至七章(44条),修改为总纲及一至八章(48条)。

下面,重点就社章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纲的修改

总纲是社组织和广大社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部分,也是本次社章修改的重点。

第一、关于九三学社的性质(第一自然段)

现行社章关于我社性质的表述,是从主体界别(组织形态)、与执政党的关系(所处地位)、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等三个方面,用三句话表述,即“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科学技术界”的表述过于宽泛,建议进一步彰显九三学社界别特色,突出九三学社人才优势,将“科学技术界”的表述改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界”。与此同时,也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目前学科交叉成为趋势,“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界”的表述过于狭窄,建议维持“科学技术界”的提法。从“科学技术”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在我国已被习惯认为是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从社员专业结构来看,截止今年6月30日,主体界别社员占77.4%,符合我社界别特色。据此,社章修正案维持了现行社章“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的表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是对8个民主党派的性质、政治定位和作用的最新阐释,是多党合作理论的重要创新。

据此,社章修正案对九三学社的性质进行了改写,表述为:“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这样表述社的性质,既比以往有所精炼,又符合九三学社历史和现实状况,进一步彰显了我社界别特色,体现了九三学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性质和政治定位。

第二、关于九三学社的发展历程(第二自然段)

九三学社发展历程的表述集中体现了我社作为参政党的历史价值及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初心,没有历史价值、忘记合作初心,就没有今天存在的基础,就会迷失未来发展和继续携手前进的方向。

综合地方组织和社员的修改意见,社章修正案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并充分吸收近年来社史研究最新成果,从政治追求、历史功绩、与中共合作历程等三个方面,对我社发展历程作了更为系统简明的表述,特别是增加了我社与五四运动的深厚渊源、与民主科学座谈会和自然科学座谈会关系的表述,同时删除了民主科学座谈会、自然科学座谈会、九三座谈会的双引号。即:“九三学社与五四运动有着深厚渊源。本社创始人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深受五四运动影响。抗日战争后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继承并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中国共产党支持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感召下,于重庆发起民主科学座谈会,自然科学座谈会的学者也陆续参加进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9月3日,民主科学座谈会召开扩大会议,并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改建为九三学社。”

第三、关于九三学社的政治纲领(第三至十四自然段)

政治纲领是对九三学社基本政治主张的宣示,是九三学社作为一个参政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肩负什么历史使命、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的根本标志,包括基本遵循(基本制度)、政党关系、指导思想、组织文化、基本任务、基本职能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内容。这部分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中共十九大精神,宪法、有关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为了准确理解、更好贯彻执行上位法,满足一部分地方组织和社员的要求,社章修正案在将相关精神、规定和规范表述纳入社章的同时,并做了必要诠释。

一是突出宪法。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和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建议在总纲中把“九三学社与宪法关系”的表述位次前移,以体现九三学社对宪法的充分尊重和坚决维护。据此,社章修正案将“九三学社与宪法关系”的表述由第五自然段调整到第三自然段。

二是政党关系。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重要论述有着深邃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也是我社处理与执政党关系需要把握的最根本政治原则。据此,社章修正案将第四自然段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本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相互尊重、友好共处,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

三是指导思想。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同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据此,社章修正案将指导思想表述为:“本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和文化,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是关于爱国民主科学。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爱国、民主、科学是九三学社的缘起,也是广大社员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建议此次修改对爱国民主科学做进一步透彻系统阐释。还有的社员提出,2007年12月,社九大修改社章时,根据中共中央贺词,在民主、科学之前又单独列出“爱国”,而民主、科学已经包含“爱国”,建议此次修改恢复对民主、科学的表述。

民主、科学是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提出的口号,五四运动是以爱国为宗旨,高举民主、科学旗帜的反帝反封建新文化运动。我社建社伊始,曾经明确宣示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历史经过近百年演进,今天将民主、科学的时代内涵阐释清楚,并突出爱国主义精神引领,有利于我社更好地秉持优良传统,搞好政治交接,弘扬九三文化,夯实团结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爱国、民主、科学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与时俱进的,其内涵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爱国是基础,是弘扬民主、科学精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传承的民主与科学是中国气派、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的民主与科学。科学无国界,但科技工作者应当有国魂。据此,社章修正案表述为:“本社弘扬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爱国、民主、科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九三学社的创建缘起、特色鲜明的文化传承和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秉持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五是基本任务。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举旗定向、运筹帷幄,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共十九大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目标。“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两个阶段”战略安排,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了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同时为我社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政治交接,更好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据此,社章修正案将上述内容写进社的基本任务。

六是基本职能和自身建设。《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第十一条第四款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由两项拓展为三项,即增加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表述。据此,社章修正案增加了上述内容,并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1989〕14号、〔2005〕5号、〔2015〕5号)精神,对三项基本职能内涵分别进行了简要阐释。

社会服务是我社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目前我社社会服务任务很重、影响很大,但在现行社章中却未提及,建议加以明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支持民主党派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据此,社章修正案增加了“本社在生态环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理、扶贫济困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的表述。

将本社第三项基本任务修改为:“本社努力推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九三学社十大提出我社自身建设“三坚”的目标,此次代表大会做了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将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关系确立为统战工作基本方针。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习近平同志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进、农工党、九三学社委员时强调,我国广大知识分子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责任感,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刻苦钻研,勤奋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 “两个务必”著名论断,对加强我社作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新形势下加强我社作风建设,强调秉持科学理性、勇于担当,既是我社爱国、民主、科学精神的传承,也是自身建设的需要。据此,社章修正案在自身建设的目标中,增加了“把九三学社建设成为思想上坚定、履职上坚实、组织上坚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表述;在自身建设原则中,增加了“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统一”;在自身建设内容中,增加了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夯实多党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等内容,并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基础上,增加了作风建设相关内容。

二、关于一至八章部分条文的修改

第一、关于发展对象及入社程序

有的组织和社员提出,进一步拓宽发展范围,发展社员不必报社中央备案,报省级组织备案即可,并明确社龄起算时间。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此次章程修改对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对象范围暂不作调整,同时强调了社员的政治标准。据此,社章修正案第一条修改为:“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修改为:“发展社员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考察后,由两名社员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并由省级组织备案。社龄自批准之日起算。”

有的地方组织建议,不仅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地市级组织必要时也可直接发展社员。直接发展的社员,一般来说或是某一专业领域领军人物,或是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难得人才,不立即发展就可能流失。而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直接发展社员运用过多并不利于社组织健康发展,应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从严掌握。据此,社章修正案维持了现行规定。

第二、关于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顺序是先写公民权利再写义务,建议社章按照《宪法》顺序调整过来。还有的社员认为,九三学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九三社员作为社会中的进步分子,将社员义务放在前面,更有利于体现我社的进步性,更有利于表明我社的性质,意味着义务重于并优先于权利,当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权利须让位于义务。据此,社章修正案维持了现行顺序。同时,对文字表述做了适当调整,在社员权利第三项中增加一款:“对社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第三、关于社的纪律处分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对社的纪律处分中的“留社察看”进一步加以明确。据此,社章修正案在第六条增加一款:“留社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员在留社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社员退社、终止社籍由省级组织备案即可,不必报社中央备案;对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的活动中的“长期”应加以明确。也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认为,我社目前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社员占有一定比例,规定一个具体时间显得“太死”且难以执行,“长期”的规定较为灵活,便于掌握。据此,社章修正案第七条修改为:“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并报省级组织备案。”第八条修改为:“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且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经省级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

第四、关于社的组织原则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虽然现行社章明确我社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却缺乏领导机构体现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规定。

据此,社章修正案在第十二条增加了“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表述。

将第十一条分为两款。即:本社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以下单列一款)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应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意见,下级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五、关于社的工作机构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社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目前大多设有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但社章缺乏相应规定。

据此,社章修正案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中央和地方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主委)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工作委员会是指与专门委员会性质相同,以开展活动为主的工作机构。

第六、关于地方组织层级

现行社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我社地方组织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社现有县(市)级地方组织29个。

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此次章程修改继续坚持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的政策规定。据此,社章修正案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两级。”

第七、关于地方委员会任期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在社章中比照中央委员会,明确地方委员会任期和全会召开周期。据此,社章修正案增加了第三十一条:“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

第八、关于社的干部

社的干部队伍状况,直接关系我社参政党作用的发挥,关系九三学社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和谐政党关系的构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民主党派中央换届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社的干部”一章是此次社章修改的重点。

根据中共中央2014年1月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社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新鲜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社章修正案第四十条修改为:“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群众认同的优秀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对第四十一条社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民主党派知情明政权利的不断增加,社的各级领导干部有更多机会参加高层协商,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因此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保守国家秘密成为一项法定义务。依据《宪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条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五项:“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各项保密制度”。

地市级以上社组织领导干部是全社干部队伍的“关键少数”,标准应当更高、条件应该更严。据此,社章修正案增加了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对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领导干部任职的四项特殊条件。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在社章中明确规定同一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鉴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牵涉面广,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跟进。据此,社章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九、关于社内监督机构

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现行社章关于社内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各个章节,规定比较笼统,要求不够明确,建议在社章中增加内部监督机构专门一章。借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别是近10年来开展内部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社章修正案在整合现行社章相关条款基础上,单设了“第七章 内部监督机构”。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为了便于与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出台国家监察法有效衔接,此次“内部监督机构”一章只作原则性规定,有关操作性内容将通过制定内部监督条例实现。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内部监督的性质及内容;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内部监督的对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和任期。

对现行社章的逻辑结构、条理关系也做了适当调整和梳理,对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讲话、报告的口吻和口语化表述的地方,本着从简又不致产生歧义的原则进行了文字规范。

此外,有些修改意见与规范提法有出入,有些修改意见有待进一步形成共识,有些修改意见与8个民主党派中央对有关问题共同协商一致的精神不相吻合,有些修改意见属于需要制定社章相关配套文件的内容,还有些修改意见属于改进工作的建议。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暂不体现在本次社章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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