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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
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和希望,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生态建设高度重视,全社会对林业的认识空前提高,国家林业局对林业建设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这些都为我国林木种苗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 目前,我省在林木种苗的生产流通、经营、使用等方面还较为混乱。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违规使用种苗等坑农误林的事件时发生。虽然2000年12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始实施,我省农作物管理条例也相应作了修订,为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依法治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结合我省情况《种子法》在贯彻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有很大局限性,对种苗管理在机构、行政许可、行政支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带来较大影响。目前重庆、贵州、云南、湖南、山西、江西等22个省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林木种子管理条理》(或实施办法),我省在林木种子管理的立法工作已相对落后于其它省市。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的林木种苗建设,推动我省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对我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等的规范管理,为依法治种奠定基础,根据《种子法》并结合四川实际,建议尽快制定《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主要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种子法颁布后,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由于种苗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工作显得十分尴尬。我省林业厅是委托省林木种苗站代厅行使林木种子行政执法工作职能,有两个市(州)明确了委托执法,但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确,造成了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进而造成我省林木种子行政执法力度薄弱。 2、规范种质资源保护,明确县级林业部门种质资源保护的职责和细化保护范围。 3、细化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欠年时的生产需要。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种子,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贮备救灾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审计部门审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种子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4、为了对从省外引进主要林木钟质资源和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科学管理,要尽快规范品种审定和引种管理工作。 5、完善种苗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范围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以及规定种子广告的管理要求。 6、完善林木种子采收和使用有关规定。要规范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以及非林业用种的管理。同时,也要规范在林业工程造林所用种苗的采购管理。 7、完善对种子使用的规定,细化种子质量赔偿处理。 8、明确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 9、针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劣种子的现象,除了依据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裁定,同时还应有较为细化的可操作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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