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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使之逐步达到小康水平,是我们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也是农民的期望。我国农民现有的主要致富途径是:一靠国家的大力扶持;二靠自身努力发展生产;三靠外出务工经商挣钱。但由于我国人口多资源少,国家财力有限,就业渠道窄,因此农民仅依靠上述途径致富还有一定的限度,全国农民真正要达到小康水平任务还十分艰巨。四川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资源相对短缺,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国水平,六千万农民致富和达到小康水平更有一定难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则为农民致富提出了新的途径。 财产性收入,包括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动产包括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收藏品、专利等,这些财产出让、出租和营运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红利及专利收入等即为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的“创造条件”,是指要更多拓展老百姓增加财富的渠道和机会;“更多”是指覆盖面广;“群众”就是老百姓,包括8亿农民;“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概括说,就是让老百姓的财产保值增值,从而获得更多的财富。 对亿万农民来说,由于生活水平刚过温饱线,因此储蓄、债券、保险、股票等动产性财产收入极为有限,唯一能够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是土地、房屋及宅基地等不动产,这是能够大幅增加农民财富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我们现行土地及房地产制度的缺陷,让亿万农民尽快过上小康生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此,我们建议: 1、根据中央关于“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修改土地及房地产等法规制度,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土地及房地产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对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等不动产有权出租和转让,实现其价值,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给予“小产权”以合法地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扩容改造的加快,村镇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用闲置的非耕地和宅基地建房出租或出售,因其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这种房屋称为“小产权房”,简称“小产权”。小产权房在满足低收入者住房需求、分流城市房屋购买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由于小产权房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因此把购买小产权房视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这实质上是断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财路。既然《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的用途,决定小产权房的出租和转让,其拥有的土地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政府应鼓励,使之走向合法化,使农民集体和农民从土地及房屋产权出租和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 3、严厉禁止违法侵占和剥夺农民土地、宅基地及房屋财产的行为。据调查,目前不少地方打着“城乡一体化”、“搞经济开发”、“搞规模经济”的幌子,强行农民“双放弃”,即要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及“农转非”,通过土地征用或以租代征等办法剥夺农民土地和宅基地,从而剥夺了农民创造财富的基础,斩断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源泉。为此建议,对违法侵占农民土地、宅基地及房屋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以维护农民的财产权。 4、建议国家立法机构会同农业综合领导部门、物权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从战略发展全局的高度,制定出一套农民财产权属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各项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改变目前农民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状况,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有序地健康发展,为农民快速致富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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