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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我看选举法修改的亮点
我认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选举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亮点,即在于通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而“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为何这样说呢? 其一、因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为了“要让人民更有尊严”(温总理语)。当然,我这里引用“人民的尊严”,确实不仅仅是指人民吃饱穿暖的尊严。因为,尊严中也有更深层地包含着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内涵,而保障人民的选举权、保障农民和市民享有同样的选举权,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使更广大的公民能够进一步自由的行使选举权利,无疑是让人民更有政治上的尊严的最佳体现。 其二、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政治权利不平等的历史事实。我们知道,作为老资格法律的选举法,其实已经过了一次“大修”和四次“小修”。翻看曾经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半个多世纪里,中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选举自己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时,两者的选举权的含金量经历了从8:1到5:1到4:1的漫长过程,而现在,我们能看到1:1了!1953年,在全国人大成立之前,我们国家就已经制定了选举法,即先有选举法,后才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1979年,选举法作了第一次修订,即成为了我们后来通常称之为的“1979年选举法”。此后,选举法先后于1982、1986、1995、2004年作了四次修改完善,而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也就在这样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逐渐趋于成熟。而这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政治权利不平等的历史事实,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其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为了把城乡人民平等的权利发挥到极致。众所周知,以前的选举法被很多人诟病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可谓我们都会说人人平等,但从法律上体现出来的确是城乡差别。而在今天这个城乡差距逐渐缩小、甚至在一些地方乡村已经超越城市的时候,选举法的修改即显得是多么及时和必要呵!这两天我通过认真学习,愈来愈感到此次选举法修改主要针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意义的重大。若归纳,我认为这第一,即在于充分体现了城乡人人平等、31个行政区划单位的地区平等、56个民族(即使是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一名代表)的民族平等这三个方面的平等原则。这第二,即充分体现了“比例代表制”的原则。因为,过去我们的代表制度,法学界叫作“差别代表制”,即最大的差别居然达到了8∶1。虽然,2004年选举法修改统一缩小到了4∶1,但“差别代表制”的痕迹依然很重。而这次完全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才可谓是代表选举制度上的重大变革,是通过真正的“比例代表制”而实现代表选举制度的最大公平。这第三,即充分体现了保证最广大的城乡人民群众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国家管理权,它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所以我说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完善,确实把城乡人民平等的权利发挥到了极致。 正是基于上述三点,所以我认为“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是此次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选举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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