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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亟待破除体制障碍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政协农委主任刘宇,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刘可反映: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是深化我国农村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举措。多地改革试点的时间虽然不长,效果却十分显著。但也必须看到,尽管改革试点实践中探索创造出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因地制宜的在全国进行复制和推广的成功经验,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思想解放仍然不够

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改革创新的力度。调查发现,虽然改革试点中创新性举措多、成效好,但思想解放程度不够仍然是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障碍。一是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探索不够大胆。我省部分县虽然被纳入全国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县,但由于各种“紧箍咒”仍未破除,使得大多数做法与没有被纳入试点的县基本无差别,政策没有用够用活。二是条条框框仍然较多。各种“红线”、“底线”未破除,各地很大程度上依然只能在思想被禁锢、手脚被束缚的条件下进行改革试点。三是缺乏对改革一线干部群众的保护性机制和措施,使得一线的同志有顾忌,怕失败、怕担责、怕出偏差,放不开手脚。

问题之二: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

调查表明,制度性障碍仍然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障碍。虽然全国人大决定并授权国务院在33个县暂停实施相关法律,但调整授权仍然未到位。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去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受法律许可,使用权流转也被限定在“所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但受其他前置条件与限制条件约束,实际只有诸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同地同权同价待遇。《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物权法》第12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村房屋等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必需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能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使用用途的硬性规定,实际上部分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的权益,也限制了农民参与农村土地财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问题之三:产权转化为财产性收入依然困难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核心是赋予农民的财产权,而财产权的核心是“权能”,“权能”一旦受到严格制约,财产权利转化为财产性收入必然十分困难。据调查,当前确权颁证工作中农民积极性不高,多数农民认为“拿到证没有什么用”,究其原因是农村产权更多是“身份证”而不是“财产权”。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宅基地,没有市场买卖的内生动力,农房出租也仅仅在少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进城就业和市民化,农村出现了大量闲置房屋和宅基地,无法转化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使得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时顾虑重重,因为一旦经营失败,银行不能变卖处置,只能独自承担风险,所以积极性不高。

问题之四: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仍然单一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以不同类型的财产性资源的资本化为前提。从调查情况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用和流转收益上,农民的房屋、林权以及确权后的农村公共设施转变为资本依然困难,大量的农村产权闲置,其市场经济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农民用于财产性投资的余钱较少,医疗、教育、食品等支出比重较高,农民投资理财意识和能力不足,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稀缺,在当前农民总体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民参与投资产生财产性收入总体水平非常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单一。

问题之五:基础设施薄弱仍然是制约农民财产增值和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

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价格与交通、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基础条件差,不仅价格低甚至根本无人问津。从试点县的土地流转看,成都地区的农地由于紧邻特大城市,有着巨大的市场依托且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其流转的价格明显高于丘陵和山地。许多丘陵山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依然落后,宽带网络、文体设施等更为薄弱,土地流转和农房出租大多数没有市场动力,对工商资本缺乏吸引力,从而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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