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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土地供应问题的建议
关于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土地供应问题,我建议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行政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从以下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认真安排并及时组织施行: 其一、应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用地,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依法做好有关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 因为,该条对此已规定得非常明确了。如该条明确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而我省在执行该条规定之时,还应该参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有关更为详尽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下发后的三、四天之后,即专门针对对四川、陕西、甘肃、重庆等省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情况,对这几个省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国土资源部要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 为此,建议我省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对制定我省该方面的具体实施政策作出认真安排并及时组织施行。 其二、应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乡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中,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好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相关工作。 因为,该条对此同样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了。如该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而我们在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上述规定时,同样应该参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该“通知”明确规定:为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应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对此,我认为,我省政府要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部的上述有关规定,就有必要通过土地整理这个灾后重建的最佳切入点做好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相关工作。因为,我们重建家园,一方面需要国家更多的政策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了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如果我们将灾区划为一定的范围,并按照土地的整理的要求进行包装后逐步纳入国家土地整理项目的盘子,以此向国家争取更多的灾后重建的资金就会更有说服力。同时,土地整理也有利于稳定灾区的土地利用秩序,保证灾区重建宏观上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此外,由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本身就是一个计划性、目标性皆很强的整体工作,因而我省可以根据灾区地形地貌及损毁情况,通过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科学具体的规划,明确重建思路,并通过对灾区地质灾害的合理评估,科学确定灾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可以通过把一个灾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合理地安排居住、农业生产、工业用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使用,从而真正实现保护耕地、扩大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最终目的。 其三、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的要求,认真进行安排并组织好相关实施工作。 我认为,对于如何落实好国务院“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上述要求,我省同样有必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即“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我们知道,地震灾区地处龙门山断裂带,区内地质结构及岩性复杂,地质灾害多发、易发,而且极易形成巨型灾害体。地震发生后,山体稳定性遭到极大破坏,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我省在新建城镇选址时,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区内的断裂带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影响,避免为重建后的城镇安全和防震抗灾埋下隐患。而要在这个过程中做到科学选址,就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以此为灾后重建避险提供保障。灾后重建的城镇村在选址时,确实无法完全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就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为此,建议我省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省内灾区的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灾区各类重建工程选址,必须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而未经评估的选址,即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的用地,不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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