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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我省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流转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创新,对维护我省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经营权证书填写不规范、老政策和新法律的不一致、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等情况。按照稳步推进农村改革精神,我省有必要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流转试点工作。 一、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存在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工作需完善   由于我省土地二轮承包期工作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开展的,目前,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是老政策和新法律的不一致问题。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是按照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的,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和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规定等,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需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是人和地的矛盾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如何落实,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后,收益如何分配,土地如何调整,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农村生产公益设施建设和兴办企业占地问题。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行粮食直补,原来采用的占地时调整农业税的办法,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原占地引起的纠纷较多,难以解决。 (二)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不健全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由于在机构改革中,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全部被撤销,承担农经工作的机构和岗位不明确,原农经人员绝大部分没有再从事农经管理工作,甚至有的区县级农经站也未幸免被撤销,存在“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区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土地流转机构。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彻底,有的地方搞了小调整,仍有些遗留问题。很多地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不健全,台帐不完善。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还没有发到农户手中,填写不规范,四界不清,纠纷较多。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户对现行土地流转政策还不够熟悉,怕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农户对流转费期望过高,超过受让方的承受力,使流转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有的基层干部怕因土地流转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   二是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当前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主要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一是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二是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三是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四是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内容规范的少。一些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农户的委托手续也存在不齐全、不规范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如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的社会矛盾。   三是流转期限短、面积小。一是土地流转期限过短,业主不敢大量投资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设施,不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应,容易造成掠夺式的经营。除农户之间的互换和少数业主租赁开发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5年。据调查统计,泸州市江阳区和合江县土地流转期限在1—5年的约占70%,5—10年的约占20%,10—20年的约占10%,20年以上的很少。二是土地流转规模偏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土地流转主要还是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科研单位、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 二、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建议   (一)先搞试点,然后逐步推进。各县区选择1-3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流转工作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二)搞好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让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让农民主动参与到其中;二是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和部分基层干部到已经开展确权登记地方考察学习,提高感性认识。   (三)完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乡镇要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的机构,并设立纠纷矛盾调解中心和土地流转中心。按照川农业[2009]210号文件精神,各县区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在县一级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个别县区没有县级农经站,依托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土地流转中心,加强土地承包机构的建设。   (四)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流转工作试点的地区,初步按照每个农户150元标准计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土地经营权证换发,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费用。土地承包管理、土地纠纷仲裁和土地流转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纠纷仲裁庭,要安排资金搞好办公场所的装修,相关实施、设备的采购。   (五)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优惠政策。对各类进行规模经营的主体,要在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倾斜。一是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对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成片100亩以上)可以给予一定扶持,支持其开展农产品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实行税收优惠。农村土地流转中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农产品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其发展。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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