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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依法治理过度包装”
  由于笔者曾先后国内一些相关报刊发表过包括治理固废包装垃圾在内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探讨性文章,从而一定程度地引起了相关方面的关注和厚望。故此,当201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国家标准时,即有不少熟知笔者的网民和读者及相关媒体就“限制过度包装在法律方面还有哪些缺限?法律在根治过度包装方面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立法是否能根治过度包装”等问题提问或采访。为此,笔者特借本文对这些问题发表点个人浅见。   从我国已出台的有关法律看。早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就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又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而经过3年的讨论和修改后,终于在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然而,由于上述法律皆属框架法,不可能对过度包装这一事项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而难免形成国家对规范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条款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缺陷。虽然,国家为弥补相关法律之缺陷而连出3项针对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政规章——《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然而,由于过度包装涉嫌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和浪费公共资源等多项公益性问题,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上述行政规章尚未充分体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方面的内涵,故其整个抑制行动也就变成了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违法企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罚款惩处,但它并不需要为自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负上全责。   由上述可见,我国目前真正缺乏的是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即能够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散见于环保法、知识产权法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资源进行整合的专一性大法。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确实我国还比较滞后。因为,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当前豪华包装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有标准无法律的弊端,在于无法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导致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而且一出问题相关部门就容易推诿。如节前“旋风式”例行检查,虽也取得一些成效,但从长远看,仍难以有效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因此,要真正能依靠法律及政策去引领市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就需要通过更细化的立法及其相关法规来形成包装法之法律体系。当然,仅靠完善立法亦并非完全能够根治过度包装。虽然,通过法律规范可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规定其法律后果,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人们通过法律,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但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法律,还得做许多相关工作。 由于过度包装既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形成污染环境的大量废弃的包装物,同时又会加大社会处理垃圾的成本,因而由过度包装导致的固体废物增量和减量的关系问题,即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实,这个问题早就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密切关注了!如前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在带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固废如何实行减量化的问题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从而把固废减量与增量的辩证关系讲得很是透彻。这位领导同志讲:这就好比一个小孩子要吃巧克力,走到商店里指着一个包装豪华的大巧克力盒子要自己的爸爸妈妈给他买。爸爸妈妈买了这一大盒巧克力,当着孩子的面打开来。在这包装豪华的大巧克力盒子里面装有一个塑料盒子。再打开这个塑料盒子,发现其中又有几个塑料小盘子,每个塑料小盘子托起很少的几颗巧克力。而每个巧克力又有几层锡纸包着。经过层层剥皮,最后吃到小孩子肚子中的巧克力不到整个包装盒的10%,其它90%多都是固体废物,是要丢掉的。接着,这位领导同志又讲道:许多电器的包装也是这样的。一个小电器,要用大包装,搞得体积很大,既浪费资源又制造了垃圾,增大了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我们搞清洁生产,就是要精减这样的豪华包装,减少固体废物排放量。这就是固体废物增量和减量的关系问题……。其实,结合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工作,展开这方面较为通俗易懂的宣传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有利法律的全面、深入施行!   作者系九三学社广元市委副主委,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环科学会、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任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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