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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谋发展 齐心协力促和谐 ——四川九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摘要(一)
刘宇委员——统筹城乡发展中宅基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为“物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目前宅基地流转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规划相对滞后。比如有的区(市)县根本没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有的区(市)县有规划,但只限于村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没有节约出的建设用地规划;有的区(市)县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但没有相关产业规划。规划的滞后,可能带来新一轮的土地非理性利用,其后果将有可能是灾难性的。   二是没有形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价格。“还权赋能”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村民意见,由村民自主决定对集体建设用地是否流转、流转价格等问题,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基准价格。这就存在怎样保护村民组织最大利益的问题以及村民组织利益标准的问题。   三是收益分配制度尚未成型。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体制是有序推进宅基地流转的保障。但宅基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流转收益如何量化,分配比例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好,易引发矛盾。 为此建议:   一、用科学的产业规划引领乡镇建设规划。建议考虑由发改委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在先制定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制定乡镇建设规划,真正做到有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科学规划,然后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二、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格制定工作。要充分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包括拆迁成本、复耕成本;集中居住成本,包括集中居住区建成成本、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土地整理及土地流转的资金利息和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等因素,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三、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体制。一要量化收益;二要细化分配比例:应按照集体企业用地、集体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三种用地类型划分不同的分配比例较为合理。宅基地发生流转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比原农民应当小于或者等于2:8;其他两类用地发生流转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比原农民应当大于或者等于8:2。同时,要管好、用好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收益;三是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要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其在土地流转中取得的收益要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必要的监督,并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范。从集体土地与生俱来的保障功能出发,所获收益应该用于为集体成员建立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日常开支、兴办集体公益事来和基础设施事业等。同时,要完善财务透明、收支公开制度,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等,多管齐下,使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真正能为农民服务,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服务,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刘虹委员——关于改进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但物业纠纷却日益增加,且类型多样,解决难度大。其中,业主欠缴物业费,占了纠纷的大多数。涉业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也不断增多,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因公共设施致人身损害,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被盗、受损以及入室盗窃致财产损失,引发纠纷。个别业主违章搭建也引发纠纷。   物业纠纷多且不易化解的原因:一是由于小区业主在生活背景、文化层次、消费理念上不同,极易与物业公司、其他业主产生纠纷。二是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价格不合理,业主因房屋质量、相邻纠纷问题交涉或寻求物业解决未果,房屋出租、房屋空置、二手房交易,个别业主收入低以及个别人故意拖欠物业费等,多重因素造成物业费收缴困难。三是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未形成合力。小区内违章停车、违规搭建、群租扰民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物业管理,对此,物业公司负有做好接受居民投诉、进行劝阻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但社区管理、指导未及时跟进、到位。四是有的物业公司习惯于通过硬性手段对小区进行管理,而忽略以软性手段对小区进行引导、规范,难以形成融洽、宽松、规范的小区物业环境。为此建议:   一、强化街道办对物业的管理、指导职责。街道办工作重心已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管理是街道办社会事务管理职责。街道办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应加大管理、指导力度,加强与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的沟通交流,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就小区内的社会管理问题形成共识,必要情况下还可以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解决小区管理不到位、管理盲点问题。   二、建立物业费科学定价机制。要充分考虑不同小区业主的经济状况,确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并适时调节物业费的指导价格。可将小区内公共部位出租或准许广告进入小区,获取资金用于购买物业服务。   三、加强物业公司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物业公司营运的监管,执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制度,引入竞争和招投标机制,实现物业服务市场化。物业公司要经常开展学法、知法、守法活动,增强服务意识,配合、依靠社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物管人员的法律指导,提升物业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促进小区矛盾纠纷化解,营造和维护和谐的社区环境。   张平委员——关于改革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各中小学的教师的编制是按照属地户籍人口制定的,省内大城市,如成都、绵阳等市,由于流动人口猛增,入学人数增多,普遍存在着严重的中小学教师不足的问题。   造成各中小学校教师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非户籍学生的大量增加。二是教育改革新增科目要求增加老师数量。三是小班化教学要求增加老师数量。 中小学教师的数量不适应教育和教学的发展,中小学教师编制落后、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中小学的教师编制亟需改革。按照形势的发展,对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进行调整,不仅仅能解决教师的数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使中小学教育人力资源配置从合理逐步走向优化,科学的编制标准可以使中小学校有合理配置教职工的依据,岗位设置更规范,人事制度改革更有序进行,并且有利于校长负责制的全面实施,努力构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增加投入、提高办学效益的运行机制。为此建议:   一、政府编制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一道,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学规定,根据城市实际居住人口,重新核定四川省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编制,使中小学教师数量和结构趋于合理并切合实际;对确定的编制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   二、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地区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重新核定教师编制,并定期进行调整;中小学校再根据自身需求在教师编制总量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以满足学校自身的良好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三、给予学校一定的聘用教师的自主权。在教师招聘上,加大学校确定选聘教师的话语权,合理设置考试科目,逐步废止那些对于教师招聘没有用处和好处的考试项目;在教师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上,学校应有权力根据自身所需,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业务技能,有权力决定一部分数量的教师,特别是那些经过较长时间试用、代课并被证明是合格的教师的聘用。   四、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不同的学科和教学阶段的需要,设置不同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公开招聘中以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教学能力和效果作为录用标准,以吸纳优秀的教师人才。   张彬委员——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电梯已成为老百姓生产、生活中不可缺或的垂直交通工具。然而,在有效提升人民生活、生产效率与质量的同时,其安全管理却不容忽视,特别是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问题尤为值得关注。由于住宅小区电梯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因此,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目前,住宅小区电梯在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薄弱环节,如新装电梯质量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维修基金未能落实等问题,给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带来了重重困难和障碍。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法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细化补充,切实解决住宅小区电梯管理方面涉及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电梯移交、维修基金、维保职责不明确等瓶颈问题,全面规范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法律基础。   二是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电梯维保市场,强化现场安全监察,严厉打击违章作业行为。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维保合同范本以及维保费指导价,并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统一的维保项目,并建立维保市场良性竞争体系。   三是针对电梯困人救援问题,建议由政府部门拨出专项经费,建立一个与110联动的专业救援机构,构建救援网络,完善救援体系。同时,对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消防人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培训考核,也可纳入救援机构统一管理,真正解决电梯困人救援问题,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安全地救援。   四是大力推行创建“电梯安全管理示范小区”活动,落实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宣传和参与等手段,让小区业主充分享有电梯管理知情权和电梯管理的参与权,使物业明确其职责,提高广大业主和物业主动报检和缴纳检验费的自觉性,带动住宅小区电梯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有效遏制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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