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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省委提案——关于加快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破解农村发展瓶颈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涌现出一批成功典范,如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制度、重庆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成都从农村土地“确权”走向“还权赋能”等等。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改革尚未进一步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农户对土地依赖程度仍然较高,流转规模较小,速度缓慢,流转机制亟待健全;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进展缓慢,置换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农民向城镇转移,流转受到制约;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流转收益分配关系和农民利益没有保障;四是征地中“公共利益”不明晰,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土地的预期增值,征地后安置不到位,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得不到保障,缺乏有效的征地补偿监管机制;五是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管理监督薄弱等等。   为加快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和突破,破解农村发展瓶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四川应根据省情、市情,进一步解放思想,选择重点大胆探索,创新突破。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切实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一是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长效机制。运用土地评价等级成果,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土地价格标准,引导成片土地有序流转。二是积极扶持和发展土地流转的新型组织形式,如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村土地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三是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转中介体系与服务网络,实现土地流转由分散性自发流转向“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四是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交易方式,培育土地流转机制。五是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力度。一要不断丰富换保障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养老基金办法;二要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创新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形式。六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   二、改革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整体布局工作。加快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思路。二是抓好“大村庄”规划工作,做好编制农村宅基地置换专项规划工作,切忌“盲目”、“强行”,侵害农民利益。三是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施行“放开”政策。可选择条件成熟的村社试行“放开”政策,允许农村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租或出卖,或者向本乡(镇)范围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员出租或出卖,甚至也可向本乡(镇)以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准备在该地定居的人员出租或出卖。四是建立农村宅基地置换流转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可由国土或者农业部门出面监管,这样有利于政府掌握农村宅基地方面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帮助。五是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建立置换流转激励机制、评估制度、退出补偿机制及利益协调机制等。   三、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完整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即与国有土地同等地位的权利,包括转让、出租、出让和抵押、作价入股等)明确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让农村集体和农民真正成为土地产权的主体,成为流转的主体。二是积极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主要包括赋予城乡建设用地相同的土地使用权权能,设立统一的流转方式,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和统一的地价体系,不断完善土地税收制度等。三是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建议统一细化分配比例,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40%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30%分配给农民自由支配,30%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本村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努力保障农民利益;加强收益分配监管;确定收益分配关系;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监督,主要包括五个“加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建设,加强村民自治,加强村务公开,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等。   四、不断推进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突破。一是格界定和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围。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应明确规定非公益性项目的征地方式与要求。二是推行“片区价+浮动价”的征地补偿方式,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在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配套一个浮动幅度,在该幅度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不突破控制幅度均认为合法。三是积极探索多途径征地安置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征地,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方式;城镇规划区内的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地方,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选择留地安置办法;对有稳定性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股或租赁;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其实现再就业;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税收、免交管理费用等优惠政策,支持他们自主创业;通过村集体资产的量化或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采取个人出资为主,辅之以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监管机制,包括严格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征地听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征地仲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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