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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代表补选 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明规

众所周知,在我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仅有县(市、区)、乡 (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而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州)这三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是由原选举单位的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经间接选举而产生的。

因此,其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主持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修正的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显然,经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补选的主持,即应为法律明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而对于县(市、区)、乡(镇)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补选的主持问题,现行选举法虽未明规,但其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既有“由原选区……补选”之规,又有第四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这一明规。

可见,县(市、区)、乡(镇)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到底由谁主持的问题,即可根据现行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明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办法(或其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由谁主持其直选代表的补选。

鉴此,建议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办法(或实施细则)中明规,由谁主持直选代表的补选时,既要考虑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换届选举结束后即已解散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实际问题,又应考虑代表补选毕竟名额少而有异于大规模换届选举的这一实际情况,故可明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则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如浙江、湖北等省在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施细则或其补选办法中,皆有如此明规,并已按此施行多年。

如若这样规定,还既有利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按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自对其补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又有利其各自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日期、程序,以及要公开发布的内容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明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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